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087号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成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龚卓。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