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266号
原告:程严,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龙头寺橡树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程严与被告重庆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严负担。
审 判 长 冉 阳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利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