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保177号
申请人:杨传英,女,汉族,住曲阜市。
被
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申请人杨传英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拟提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杨传英于2016年8月2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位于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的存款150万元(实际冻结15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德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