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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846号

孙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伟,郭丽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丽莉,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孙伟与郭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7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郭丽莉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前偿还原告孙伟本息十万元;同年四月十五日前被告郭丽莉偿还原告孙伟本息十万元;余款四十四万元于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被告郭丽莉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孙伟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郭丽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建平

代理

审判员  李长海

代理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维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