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8民初1414号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41052-0。住所地禄劝屏山镇龙溪苑小区(禄武路旁)。法定代表人刘正会,经理。被告张美权,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逻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