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046号
原告:李春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彬,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清波,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富顺县。
负责人:李晋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智诉被告胡清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智撤回对被告胡清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元,由原告李春智负担。
审判员 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