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战广,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杜伟凡,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战广与被执行人杜伟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战广因被执行人杜伟凡未履行应偿还款项人民币6500元的义务,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伟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战广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