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刑初68号

刁爱妃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刁爱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8刑初6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爱妃,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定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定南县。2010年5月19日、2013年11月14日和2014年12月5日,因赌博被定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和十四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爱妃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爱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下午,缪某1、黄某2、郭某、黄某1、赖某、廖某1谢某和缪某2等十余人,聚集在定南县历市镇公园华庭小区21栋3单元402室被告人刁爱妃家中,由刁爱妃提供赌博工具,并约定庄家下庄后抽取一定的费用给刁爱妃,以“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赌博,由刁爱妃、缪某1先后坐庄。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参赌人员还安排余某和罗某为赌场放哨,工资约定由刁爱妃在抽取的费用中支付。下午5时左右,定南县公安局历市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来到刁爱妃家中,现场查获赌资18万余元,将正在赌博的刁爱妃等人传唤至历市派出所,并对各参赌人员进行行政治安处罚。2016年2月25日定南县公安局对刁爱妃等人赌博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刁爱妃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刁爱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缪某1、黄某1、廖某1、余某、缪某2、詹某、赖某、谢某、郭某、罗某、袁某、黄某2、廖某2、钟某、冯某、叶某、刘某、刁某、李某的证言,定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刁爱妃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定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南县历市派出所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爱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1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刁爱妃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宣告其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刁爱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清

代理

审判员  康君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观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