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科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大汾汾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62704-X。法定代表人李小花。被执行人崔华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科达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科达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华为支付货款13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本辖区房管、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华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科达光学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崔华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科达光学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崔华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3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