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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1600号

杨良良与时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良良,时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杨良良,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时新,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丰县。申请执行人杨良良与被执行人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时新银行存款4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黄立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家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