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杨良良,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时新,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丰县。申请执行人杨良良与被执行人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时新银行存款4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黄立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家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