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645号罪犯刘袁,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袁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7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袁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袁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2月14日因集体教育时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下棋)扣0.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3年11月、2014年1月、3月因在《春芽报》刊稿计奖4分,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歌咏比赛一等奖奖2分,因积极参与救死扶伤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共获达标分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32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