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529号
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兰,女,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清,男,生于1950年4月22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耀弘,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
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解决争议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交纳1210元,由原告泸州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春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