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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66号

周凤英与张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凤英,张凤珍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周凤英,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艳辉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金志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庆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