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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728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敏、王艳君、刘强、曹胜强、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晓敏,王艳君,刘强,曹胜刚,刘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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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7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晓敏,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艳君,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曹胜刚,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艳,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晓敏偿还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艳君、刘强、曹胜刚、刘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王晓敏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5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案外人王淑梅(身份证号码:612722196609280305)主动偿还本案借款,从2016年9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直至2017年2月清偿完毕(包括借款本金6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5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