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龙水英,女,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兴安县,现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张小亮,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现在广西鹿州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兆海
审判员 彭鹏飞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海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