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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71号

陈芬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芬玉,刘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玉。被执行人刘章林。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章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章林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四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