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陈芬玉。被执行人刘章林。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章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章林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熊明生
审判员 江和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四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