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2386号
原告:田光福。
委托代理人:胡继华,霍城县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伊犁闽疆建材有限公司(霍城县阿山顶砖厂),住所地:霍城县61团阿山顶。
法定代表人:万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成群。
原告田光福诉被告伊犁闽疆建材有限公司、胡成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原告田光福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8元,逾期不交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6年8月30日,原告田光福仍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光福在交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光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