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33-3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杲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何永英。委托代理人张德永。被执行人孙长林,住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杲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0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长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杲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长林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冻结11651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