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88年6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9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65元,但被执行人尤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82元,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是冻结数额远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有汽车一部已依法查封,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线索,故本院未能予以扣押;无房产、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