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607号罪犯李海龙,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2015年8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海龙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李海龙近期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并附有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龙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