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48号
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建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晓峰,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36号。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32元,由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