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795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兵,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徐黎明、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玉辉,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改玲,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顺飞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虎山路555号之119室。法定代表人赵玉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辉、王改玲、厦门市顺飞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278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