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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民初911号

王国华与汤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华,汤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911号

原告:王国华,男,汉族,住址福海县.

被告:汤新明,男,汉族,个体从业者,住福海县。

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汤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国华已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国华程承担。

审判员  闫宏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虎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