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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辖终164号

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马悦卿、马伟勇船舶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当事人
马悦卿,马伟勇,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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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悦卿,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伟勇,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住浙江省象山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童登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温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兴市街**号。

委托代理人:林海群,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虹莹,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悦卿、马伟勇为与被上诉人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浙72民初126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马悦卿、马伟勇共同享有“远通渔07-12”号六艘船的股份,其中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占有51%股份,马悦卿、马伟勇占有49%股份。该六船于2011年1月14日自中国驶往缅甸,挂靠在缅甸杨氏兄弟国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公司)进行远洋捕鱼作业。船舶经营期间的费用由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垫付,杨氏公司作为六条船的代理经营公司也垫付了柴油款、网具款等费用。后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通过杨氏公司以高额利率向其他公司抵押借款归还了杨氏公司垫付的款项。经核算,六条船入缅至今,合计已亏损1500万元。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认为,马悦卿、马伟勇作为六条船的共有人应按所占股份比例承担相应亏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悦卿、马伟勇共同承担“远通渔07-12”号六条船的经营亏损735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由马悦卿、马伟勇��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马悦卿、马伟勇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经营行为而非海事海商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2、马悦卿、马伟勇曾就“远通渔07-09”号三艘船舶收入的柴油补贴款项争议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宁波海事法院以该款项属于公司收入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柴油补贴款项与船舶投入支出均属同一性质,应统一安排。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诉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经营产生的纠纷,属于船舶共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马悦卿、马伟勇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属宁波海事法院辖区范围,据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马悦卿、马伟勇提及的柴油补贴款纠纷,是否与本案有关,属实体问题,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中不予审查。综上,马悦卿、马伟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马悦卿、马伟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悦卿、马伟勇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公司合伙经营期间所产生亏损清算的纠纷,合伙关系的解除与清算并不属于船舶共有权纠纷。而且案涉船舶的所有权已由宁波海事��院判决确认,本案应由马悦卿、马伟勇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象山天合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诉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经营产生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由于马悦卿、马伟勇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故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马悦卿、马伟勇称本案系公司合伙经营期间所产生亏损起诉的纠纷,应由马悦卿、马伟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健芳

代理

审判员  童 心

代理

审判员  张碧青二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