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第8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雷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财产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泗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