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霞,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卢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香梅路俊景豪园某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唐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泰花园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某霞与被执行人卢某、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87998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泰花园某座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卢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北俊景豪园某栋的房产。由于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分上述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卢某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内扣划存款共计人民币5782.59元,从被执行人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内扣划存款共计人民币4757.92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540.51元。另,被执行人卢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某账户,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此外,被执行人卢某名下有英菲尼迪JNKAS15F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某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WDDLJ5FB车一辆(车牌号码粤某号),本院已依法查封。2016年8月10日,本院将上述查证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唐某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唐某的担保责任,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项下唐某应履行的义务作终结处理,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同时继续申请对被执行人卢某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已扣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40.5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同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补缴执行费人民币13859.49元。
本院认为,关于对被执行人唐某的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唐某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其担保责任。申请执行费24400元已上缴财政,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项下唐某应履行的义务应予终结执行,并解除对其财产的控制措施。关于对被执行人卢某的强制执行,目前卢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项下唐某应履行义务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路长泰花园某座某号的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某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梅赛德斯-奔驰WDDLJ5FB车(车牌号码粤B某号)的查封;
五、终结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9号裁决书项下卢某应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