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431号

刘臣浩与崔明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臣浩,崔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刘臣浩。

被执行人:崔明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臣浩与被执行人崔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崔明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