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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742号

李尚坤与徐海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尚坤,徐海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尚坤,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徐海川,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李尚坤与徐海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海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申请人李尚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82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军义

审 判 员  逯 鸣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