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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977号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麻方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麻方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邵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方亮。

上诉人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上诉人麻方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上诉人麻方亮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上诉人麻方亮的撤回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麻方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麻方亮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代理

审判员  迟金铜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