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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1556号

周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传军,付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1556号

申请执行人:周传军,农民。

被执行人:付志,驾驶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传军与被执行人付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