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877号原告丛郁松,女委托代理人韩跃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丛修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郁松诉被告丛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郁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丛修谊银行存款1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