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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7877号

丛郁松与丛修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丛郁松,丛修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7877号原告丛郁松,女委托代理人韩跃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丛修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丛郁松诉被告丛修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郁松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丛修谊银行存款1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