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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刑更360号

王玉飞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360号罪犯王玉飞,男,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酒肃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改造思想。政治考试12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岗位上,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飞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臻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许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海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