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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136号

金义杰、倪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义杰,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金义杰,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倪忠权,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程慧娟,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安街679号(台州耀江广场A幢7层)。

法定代表人:陈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义杰与被告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4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义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返还申请执行人金义杰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将案件受理费218800元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案[(2013)台黄执指字第10号]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共有的坐落在台州香格里拉花园8幢2203室房产及车位、15幢101室房产及地下车位723号一处,但上述房产系其他法院首封,且与抵押价值相当,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案[(2016)浙1003执1137号]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路国用(2005)字第000119号】和樟岙村【路国用(2006)字第000151号】两块土地使用权,但上述两块土地系其他法院首封且不在本院辖区,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案[(2016)浙1003执1137号]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和浙J×××××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的过户手续,但上述两车辆目前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3月3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忠权、程慧娟、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陈 健执 行 员 杨 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胡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