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3963号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01944J,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体育公园路辛庄佳苑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吉红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梅林,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亲宝,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溧水红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红梅物业公司)与被告赵亲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先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梅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亲宝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梅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是溧水区永阳镇南方名苑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赵亲宝购买了该小区1幢1601室。被告赵亲宝在对上述房屋装修时,未按规划在预留位置安装空调,而擅自在外墙面打孔安装支架后安装空调。墙面打孔后可能会引起渗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因年久失修,空调支架可能会生锈而脱落伤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以上行为,被告不听劝阻。基于以上,根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被告购买以上房屋时对业主临时公约的承诺,要求被告将上述空调外机拆走,恢复该墙面的原状。被告赵亲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溧水区永阳镇南方名苑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赵亲宝购买了该小区1幢1601室。上述房屋朝南阳台的东侧,按设计预留了位置安装空调。被告赵亲宝在对上述房屋装修时,未将空调安装在上述预留位置,而在该房屋的东侧外墙面打孔安装支架后安装了空调。以上事实,由业主临时公约、整改通知、原告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在使用和维护物业时,禁止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被告以上行为可能会引起墙面渗水,空调支架生锈后可能会脱落伤人,该行为既违反了被告对业主临时公约的承诺,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应予纠正。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亲宝应将上述空调外机拆走,恢复上述墙面的原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亲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