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杨风新,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卞梅建。本院在执行杨风新与泰安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