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804号原告洪素珍,女,194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培,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先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育林,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洪新明,男,1946年,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四喜(第三人的妻子),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洪冰冰(第三人的女儿),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在审理原告洪素珍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第三人洪新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素珍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陈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