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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356号

张忠某与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忠某,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356号原告张忠某,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该县城关镇。被告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住西安市雁塔区南五路曲江。

原告张忠某诉被告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5日,原告与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作为出借款人向借款人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出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利息为月息0.8%。借款到期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3日内无条件代为偿付本金及利息。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原告以现金方式出借给了被告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后二被告一直尚未偿还该借款。2016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该借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岚皋县公安局刑事侦查,现该案仍处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现查明该案已由岚皋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进行刑事侦查,现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期间,故本案并非系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忠某对被告陕西盈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富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予以退还原告张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红 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泽一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