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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908号

陈青松与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青松,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908号

原告:陈青松,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董事长。

原告陈青松诉被告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该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青松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敖思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明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