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908号
原告:陈青松,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董事长。
原告陈青松诉被告江西双胞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该纠纷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青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青松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敖思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简明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