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810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纪树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学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红土资监罚[2015]第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对拆除周学峰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擅自占用农业用地规定的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拆除。申请执行人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本案已经受理,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作出的红土资监罚[2015]第00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姜泽望
审判员 柏伟东
审判员 司清泉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