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672号原告陈琳,女,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吴光辉,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琳诉吴光辉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陈琳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
陈琳与吴光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672号原告陈琳,女,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吴光辉,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琳诉吴光辉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陈琳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