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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672号

陈琳与吴光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陈琳,吴光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672号原告陈琳,女,汉族,1980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吴光辉,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陈琳诉吴光辉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陈琳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