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984-1号
原告: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诉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元,由原告徐俊负担。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
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