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民初2984-1号

徐俊与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俊,张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984-1号

原告:徐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诉被告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元,由原告徐俊负担。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

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