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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160—3号

苏志彬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某公司甲,某项目经理部,某公司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60—3号申请人苏某,男,1965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某公司甲。住所地:某地。组织机构代码:2205xxxx—x。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某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某地。负责人赵某,经理。被执行人某公司乙。住所地:某地。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0212725568xxxx。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甲、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乙账户内存款二十万元,后被执行人某公司乙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