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晓品,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华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郭银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银华。被执行人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宋忠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全,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毓,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丘市华毓纺织有限公司、郭银华、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陈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丘市华毓纺织有限公司、郭银华、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南海松本(商丘)木业有限公司、陈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不是执行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商丘弘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代理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