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智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薛智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智艺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智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薛智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薛智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2949.2元及利息、执行费2794元、诉讼费2531.5元,或查封、���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