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216号

孟桂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孟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216号罪犯孟桂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桂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13.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1月、2014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孟桂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桂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6分。该犯于2016年7月18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孟桂华户籍所在地的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孟家村民委员会、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恭城司法所、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余下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罪犯孟桂华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桂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胜男

审判员  许志成

审判员  肖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