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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3民初字第573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与胡国雄、罗顺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5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胡国雄,罗顺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字第573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中路恒福大厦首层、二层。

负责人:李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荣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职员。被告胡国雄,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罗顺时,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住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国雄、罗顺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国雄、罗顺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给原告。

审判员  李一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