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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309号

贾凤春与张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贾凤春,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09号原告贾凤春,女,汉族,1942年9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南,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张俊,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贾凤春诉被告张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凤春撤回起诉。诉讼费15800元,由原告贾凤春承担。

审 判 长  李新伟

审 判 员  索广凯

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