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2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柳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柳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浩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