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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296号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296号

原告:王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柳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冼柳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浩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