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1357号之一
原告:蒲益,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敬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益与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蒲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蒲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
人民陪审员 陈康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