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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申189号

马桂其与贾红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红,马桂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红,男,回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桂其,男,回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贾红与被申请人马桂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商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贾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红

审判员  李士强

审判员  李传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杰 更多数据: